(一)河南省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简介
1、河南省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Henan Association for Mach-inery
Standardization 缩写HAMS)是河南省从事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调查研究、论证和技术交流的群众性行业技术团体,是自愿结成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2、协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机械工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规,扎实开展与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活动,为提高河南省机械工业标准化的科学技术水平,振兴河南机械工业服务。
3、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协会的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
4、协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标准知识,开展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论政,为政府部门制定标准化方针、政策和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开展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应用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对标准化成果的评审;对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体系,建立企业标准资料库;参加全国及相关组织的标准化技术交流与信息交流活动;对全省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岗位员培训,提高标准化人
的技术素质。
5、树立服务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为政府和企业两个服务。
(二)河南省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简称省机标协), Henan Association for Machinery
Standardization(HAMS)。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非盈利性行业技术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加强机械工业部门、行业、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开展与机械工业标准化有关的活动,提高河南省机械工业标准化的技术水平,为振兴河南省机械工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机械电子工业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单位为河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1号(省机械研究 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标准化 知识和重大标准化项目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开展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中一些共性和重大问题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 ,开展工作经验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
(三)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论证,为政府部门制定标准 化方针、政策和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举办 为会员服务的活动,组织对标准化成果的评审,对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的表彰奖励;
(五)对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提 高标准化人员的技术素质;
(六)开发机械工业标准化信息资源,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兴办与标准 化工作有关的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七)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帮助企业建立健 全标准化体系,建立标准资料库;
(八)参加全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交流与信息交流活动,与省外同行或相关 组织进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长期从事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某些专业或工作领域内有较高 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对机械工业标准化研究、管理、企业标准化和标准化科普活动等方面有 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需向秘书处书面提出,以便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报告、科学报告 ,积极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
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协会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及合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
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
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 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 河南省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今年工作计划
1、3月1日召开河南省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省民政厅申请法人社团登记及办理有关手续;
2、4~5月筹备协会首次“机械工业标准化论文”的征集和评审工作。
3、5~6月组织举办“JB/T5054.1~6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新的行业标准宣贯会;
4、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机械工业标准化成果评审工作;
5、组织定购新发布机械行业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会员代查、代购标准资料,建立标准信息网,为会员提供网址查询,并提供标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6、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企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或研讨会;
7、年底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总结当年工作,布置下年度工作;
8、定期为会员单位免费邮寄“河南机电快讯”和有关标准资料;
9、建立河南省机械工业标准化人才库及标准化专家库;
10、接受委托,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工业技术标准化协会 联系电话:(0371)65801597 65801589 联系人:随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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